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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连续曝光山东滨州两起乡村违建,法律规定:逾期不整改可拆除

时间:2026-01-25     作者:虎林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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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 记者:虎林


1月22日、23日,西南商报旗下源点新闻、陕西广电报旗下西西新闻,分别报道了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博兴两县乡村违法建设事件。

1山东无棣_一村民无视政府停工通知 “冒险”加快建设厂房或面临依法拆除 - 今日头条_副本.jpg


滨州市无棣县


1月21日,西南商报源点新闻报道山东滨州无棣县水湾镇鞠家村村北乡村违建,被镇政府紧急叫停,并下达停工通知书,要求施工方立马停止违法建设,限7日内完成整改,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据水湾镇分管建设的负责人介绍,早在1月6日,政府就对该处未办理建设相关手续的厂房,依法下达过停工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他们不但无视政府的停工通知,反而加快了建设进度,属于逾期不整改情形。


2山东博兴一厂房被认定违建,官方回应“只罚款不拆除” - 今日头条_副本.jpg


滨州市博兴县


1月23日,陕西广播电视报西西新闻报道山东滨州博兴县兴福镇东毛村村民纪某某于农用设施用地上建设高达13米的厂房,用以生产加工厨具等产品。

据报道,该厂房自去年5月份就开始建设,因遮挡其他村民房屋阳光被多次举报。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回应新闻媒体称,已就该违法占地事实立案查处,给予纪某某7万元罚款,该罚款已经缴纳。目前来看,其违法行为属于未办理审批手续,故按规定处以罚款,不对违建拆除。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相关情况已移交属地政府处理,建议记者就后续事宜向兴福镇政府咨询。

西西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人民政府,直至发稿前,未得到有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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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述滨州市无棣县、博兴县被媒体曝光的两起乡村违建事件,当地乡镇政府均给予罚款、停工建设、限期改正等处罚措施。但实际上都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乡镇政府、县区政府均未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形成了事实上的“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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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福镇政府行政执法员:“你看看哪里挡你(阳光)了?人家(指纪某某)也不容易,不要阻挡人家(建)了!”


行政执法员“歪着嘴说话”,2月1日起将有“法”可依


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东毛村村民耿某某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2025年12月28日上午10:40,面对违建高达13米H型立柱影子已经遮挡到其房顶沿的现状,镇政府4名执法人员到场后,不去制止违法建设,却歪着嘴说话:“你看看哪里挡你(阳光)了?人家(指纪某某)也不容易,不要阻挡人家(建)了!”。

耿某某反映,行政执法员接到举报电话后,都是到这儿转一圈看看就走了,据说是罚款也交了,但是建设一直“停停建建、建建停停”,这种“以罚代管”的形式主义,一直未得到纠正。

耿某某将镇政府行政执法员上述“不担当、不作为、胡作为”的“纸面执法”行为举报到县纪委监委,博兴县纪委监委回复称“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


“推诿扯皮、以罚代管”执法员可被取消执法资格。山东省现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 ( www.shwpyrmtj.cn  ) 主任杜宏伟 表示,2026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正式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将有“法”可依。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其中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趋利性执法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耿某某已就上述问题向滨州市政府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反映,请求公布兴福镇政府2025年12月28日10:40于东毛村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博兴县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有关事项已转至兴福镇政府调查处理。兴福镇政府一直未给予回复,明显超出《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滨政办字〔2024〕31号)规定的最长不超过“5+10”日的规定。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 记者: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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